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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8月29日訊(記者 孟敏) 9月1日《山東省供熱條例》將正式實施。29日,記者從省物價局獲悉,如何取消採暖“報停費”有了具體細則。
  9月1日《山東省供熱條例》正式實施後,飽受詬病的暖氣報停收費將成為歷史。但想要不交“報停費”,還得有個前提條件。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供熱價格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不意味著居民隨時報停,都可以不收‘報停費’,有提前30天的期限。”省物價局相關人士提醒說。
  通知還明確,調整基本熱價比例。各地制定的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的基本熱價不得超過全部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熱價的百分之三十。
  對此,省物價局相關人士舉例說,以100平米的房子為例,原來是每平米26.7元,供暖價格是2670元,現在按照供熱面積核算的基本熱價不得超過30%,也就是不得超過801元,剩下的採用熱計量計價。
  同時,通知還確定居民用戶熱量收費上限。設區的市、縣(市)供熱計量整體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戶按照用熱量收費數額超過按照供熱面積收費數額的,其超過部分的收費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未出台具體標準的,供熱企業按照用熱量收費數額不得超過按照面積收費數額。
  “這意味著個別小區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就可以單獨實行熱計量收費。”省物價局相關人士表示,設區的市、縣就應該制定用戶熱量收費的上限,如果熱計量收費後,價格比原來按面積收費還高,那高出的部分不能超過這個上限。如果沒有制定上限,供熱企業熱計量收費後,居民交的錢不能多於按面積收費時交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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